健康效果暨醫療科技教育聯盟秘書長 楊雯雯
1995年3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提供民眾自由就醫,惟初期的論量支付模式,衍生醫療浪費、醫療品質參差不齊、財務虧損等爭議,為避免重蹈公勞農保時期財務嚴重虧損之覆策,期將醫療費用控制在合理預算範圍內,總額支付制度自1998 年7月從牙醫門診開始試辦,隨後2000年7月、2001年7月及2002年7月,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院等部門亦陸續全面上路,開啟我國全面實施上限制總額支付制度的新篇章。
各部門之總額分配方式原由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協定,2013年1月1日二代健保正式實施後,由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及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整併為全民健康保險會續辦業務。
本文臚列2001年以來,各年度西醫基層及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專款項目,讓大家看看這21年以來,專款項目隨醫療、政策需求、對品質要求及科技進步的演變:
年度 | 西醫基層 | 醫院 |
2001 |
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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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2 | — | — |
2003 |
專款專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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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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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專款專用項目(依實際情形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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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專用項目(依實際情形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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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專款項目(依實際情形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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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依實際情形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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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
專款項目(依實際情形支付費用):具體實施方案由健保局會同西醫基層總額受託單位訂定,依法定程序辦理相關事宜後,送費協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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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依實際情形支付費用):具體實施方案由健保局會同醫院相關團體訂定,依法定程序辦理相關事宜後,送費協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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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
專款項目(依實際情形支付費用):具體實施方案由健保局會同西醫基層相關團體訂定,依法定程序辦理相關事宜後,並送費協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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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依實際情形支付費用):具體實施方案由健保局會同醫院相關團體訂定,依法定程序辦理相關事宜後,並送費協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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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
專款項目(依實際情形支付費用):具體實施方案由健保局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法定程序辦理相關事宜,並送費協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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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依實際情形支付費用):具體實施方案由健保局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法定程序辦理相關事宜,並送費協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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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
專款項目(依實際情形支付費用):具體實施方案由健保局會同西醫基層總額受託單位訂定後,依法定程序辦理相關事宜,並送費協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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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依實際情形支付費用):具體實施方案由健保局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法定程序辦理相關事宜,並送費協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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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
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會同西醫基層總額受託單位訂定後,依法定程序辦理相關事宜,並送費協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09 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方案原則於2009年12月底前完成;若有特殊情形經提委員會議同意後,得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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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法定程序辦理相關事宜,並送費協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方案原則於2009年12月底前完成;若有特殊情形經提委員會議同意後,得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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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會同西醫基層總額受託單位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費協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0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方案原則於2010年12月底前完成;若有特殊情形經提委員會議同意後,得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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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費協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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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費協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1年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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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費協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 2011年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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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
健康保險局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費協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2年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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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費協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2年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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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3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計畫原則於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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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3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計畫原則於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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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4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墩計畫原則於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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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4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計畫原則於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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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
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5年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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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5年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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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計畫原則於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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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計畫原則於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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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計畫原則於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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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計畫原則於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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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計畫原則於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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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計畫原則於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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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9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計畫原則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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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19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計畫原則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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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計畫原則於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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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計畫原則於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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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副知全民健康保險會。前述方案之訂定,屬延續型計畫應於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計畫原則於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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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項目:具體實施方案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副知全民健康保險會。前述方案之訂定,屬延續型計畫應於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計畫原則於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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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健保西醫總額試圖抑制日益成長的龐大醫療費用,於是罕病用藥在總額下便影響了醫師用藥意願及醫院進藥項目。在罕病基金會及相關病友的努力下,費用協定委員會將罕見疾病及血友病要費單獨提撥。(1999年6月罕病基金會成立,2000年1月立院三讀通過「罕見疾病藥物及防治法」,8月正式實施)
註2:
1997年12月16日修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7條「…費用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依重大傷病給付」,2005年1月14日修正同條為「…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得委任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之」,2006年起愛滋藥費改由公務預算支應,該條例在2007年6月14日全文修正,改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6條為「…前二項之檢驗及治療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之,治療費用之給付及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由於醫療進步,感染者死亡率大幅降低,穩定之慢性病醫療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惟考量公共衛生及防疫目的,政府得就感染者在治療穩定期前投予醫療及介入防疫措施,俾利於疫情控制,故在2015年1月20日修正第16條為「…前項費用於感染者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檢驗及藥物,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2017年2月4日起愛滋感染者自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後之醫療費用回歸健保給付。
參考來源:
- 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總額支付制度問答輯。https://dep.mohw.gov.tw/NHIC/lp-1696-116.html。引用2022/12/18。